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陕0122执765号
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蓝田县蓬腾种植专业合作社:
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蓝田县蓬腾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22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蓝田县蓬腾种植专业合作社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7280.5元及案件受理费1320.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田县蓬腾种植专业合作社达成和解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蓝田县蓬腾种植专业合作社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2017)陕0122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