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459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党俊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秀田,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作出(2021)陕0122民初459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841210.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9841210.56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郗鹤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立
书 记 员 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