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中关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执1027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党俊生。
被执行人:陕西中关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481MA6XULFK85。
法定代表人:任川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关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1民初7142号,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中关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454157.5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71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通过司法短信形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名下银行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454157.5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鹏刚
审判员  杨 华
执行员  王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