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武盾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0013号
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周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学兵,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周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盛公司)与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武盾西安分公司)、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武盾公司)、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武盾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与被告武盾西安分公司、陕西武盾公司(甲方)在《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第四、3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当原、被告双方因《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当由被告武盾西安分公司、陕西武盾公司所在地仲裁委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被告亦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法院管辖。经查,被告武盾西安分公司已注销,被告陕西武盾公司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城XX号楼XX层,不属雁塔辖区,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询原告,原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陕西武盾公司住所地即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亦表示认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洁
审判员***
审判员梁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祁鑫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