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5369号
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73820705U。
法定代表人:江春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683876246H。
负责人:彭学兵。
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201845421R。
法定代表人:刘开文。
被告: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52177226T。
法定代表人:苏平。
第三人:叶康明,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叶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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