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5369号
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中段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2070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科新花园5号楼3幢10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83876246H。
负责人:***。
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玉沙路118号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5421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雅荷四季城H5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77226T。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西安分公司、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