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4839号
 
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春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沛,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平。
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开文。
第三人:叶康明,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第三人叶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明盛消防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238.5元,其余7238.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王  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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