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3656号
原告:重庆嘉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锦坪街6号1幢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86824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夏,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雅荷四季城H5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77226T。
法定代表人:**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嘉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武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嘉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6.76元,减半收取458.38元,由原告重庆嘉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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