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泉县佳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佳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向阳路西段金江福楼5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078628500F。
法定代表人:魏佳佳,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榆阳区常乐南路阳光世纪家园B座4—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0686972R。
法定代表人:封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余,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泉县佳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2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在诉讼中已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有可供执行的足额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26005401040008869账户上的存款708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小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