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2执652号
石泉县佳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佳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石泉县佳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1)陕0922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125.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112元,共计420237.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28437.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石泉县佳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414125.9元,支付执行费6112元,退回被执行人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2执65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