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28民初985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旬阳市太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0686972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明确诉讼主体并追加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8.00元,减半收取2369.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