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28民初98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旬阳市太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0686972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明确诉讼主体并追加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00元,减半收取593.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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