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28民初367号
原告:***,男,196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市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旬阳市太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座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0686972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重新确定诉讼主体,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8.00元,减半收取2369.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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