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28民初367号 原告:***,男,196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市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旬阳市太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座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0686972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榆林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重新确定诉讼主体,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8.00元,减半收取2369.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