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全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西安宏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全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2649号
原告西安宏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11路至12路西安首创国际城第26幢1单元20层120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09218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坤,***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榆林市全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流沙杏小区C南区7排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3509015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宏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全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宏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宏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561元,剩余56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