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全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西安宏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全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2648号
原告西安宏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11路至12路西安首创国际城第26幢1单元20层120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坤,***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全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流沙杏小区C南区7排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350601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宏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全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宏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宏能电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736元,剩余73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韩霞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