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异9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郑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李其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钢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金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标公司对执行过程中江苏天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公司)就淮阴区珠江路168号龙凤喜万家生活广场4幢共计68套房地产作出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请求重新评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钢成公司与金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作出(2017)苏0804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书:一、金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钢成公司工程款30270796.58元及利息3793939.84元(以30270796.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仍以30270796.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钢成公司对金标公司开发的淮安龙凤旺万家婚庆礼品创业园1号、5号、6号楼工程折价或拍卖款在30270796.5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金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钢成公司工程垫资利息2178738.73元(以19000628.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四、金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钢成公司履约保证金3800000元及利息976500元(分别以175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至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仍以3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五、金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钢成公司延期损失1878625元;六、钢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标公司违约金1875000元;七、驳回钢成公司、金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金标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8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标公司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804执3283号。案件恢复执行[案号:(2021)苏0804执恢712号]过程中,本院委托天圣公司淮安分公司对淮安市淮阴珠江路168号龙凤喜万家生活广场4幢共计68套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2021年11月26日,天圣公司淮安分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
被执行人金标公司对天圣公司淮安分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予认可,提出异议:请求对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168号龙凤喜万家生活广场4幢68套商业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事实与理由:天圣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申请执行人钢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168号龙凤喜万家生活广场4幢共计68套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现已经作出了评估报告。金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理由是,一、天圣公司没有做到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所作出的估价结论与客观合理价格不符;二、评估的房价严重低于市场的实际价格。评估所采用的依据不全面、正确,评估价值严重低于资产实际价值,违反了评估的客观性与专业性的工作原则,对金标公司严重不公平。金标公司请求撤销该评估报告,并不作为执行参考依据。
天圣公司对金标公司的异议进行了回复,认为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但未针对金标公司主要的质疑内容进行回应。此外,钢成公司与金标公司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两次选定的评估机构均为天圣公司,而执行过程中的评估机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指定,故天圣公司两次均被选中无法用巧合进行解释。结合评估价明显低于正常价格,不排除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
申请执行人钢成公司辩称:1、淮阴区人民法院通过合法程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专业、客观、公正的进行了价格评估,估价结论是客观、合理的。2、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金标公司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异议观点,而不能仅凭主观臆断。
本院经审查查明:钢成公司与金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需要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以电脑随机选择方式选定天圣公司淮安分公司为首选评估机构。2021年11月26日,天圣公司淮安分公司就案涉房产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2021年12月7日,本院向金标公司送达了天圣公司淮安分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2021年12月10日,金标公司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提出书面异议。2021年12月28日,天圣公司淮安分公司于对金标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回复。2022年1月7日,本院向金标公司送达了天圣公司淮安分公司作出的书面回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述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被执行人金标公司对天圣公司淮安分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及书面回复不予认可,但其提出的异议理由并未涉及上述前三种情形,同时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违法选定评估机构等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故被执行人金标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应予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被执行人金标公司对评估结果的异议,应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金亮
人民陪审员  赵传虎
人民陪审员  施广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