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3604号
原告: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徐张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郑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映峰,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香港路龙凤喜万家生活广场1号楼101室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其标。
原告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钢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金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晶晶
书 记 员 尹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