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冀1121执保383号
申请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十里铺上峯壹品小区沿街商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816XJ。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建才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赵武庄村(现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外环东路,中建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MAODHJHF4C。
法定代表人:申志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才玻璃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19)冀1121民初1692民事裁定书2019年11月1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河北建材玻璃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新华西街分理处账户50×××21存款冻结400000元,已冻结381372.21元。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1民初169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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