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1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楼,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0520022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吴起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706020836。
第三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白保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70.5元,执行费68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保军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和恶意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第三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志鹏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惠永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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