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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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02执2210号
 
钟海东、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钟海东与被执行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再2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海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钟海东工程款220000元,承担执行费3200元。2019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钟海东来院称被执行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220000元私下转给他,执行费3200元已交至法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02执22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8月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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