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02执3603号
***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602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94470元,案件受理费1313元,执行费281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94470元,案件受理费1313元,执行费2817元。后被执行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单位缴纳案件款198600元,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来我院领取案件款195783元并向我院说明,被执行人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再无任何纠纷。我院提取执行费2817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36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3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