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268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延长县。
被告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蒋进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蒋进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永长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5928.5元。
审
判员张国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员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