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7102行初2491号
原告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村口向南二百米。
法定代表人刘宗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建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冯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超,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薛建兴,厅长。
委托代理人李万荣,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万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漱玉
人民陪审员 强智才
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
二Ο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建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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