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8执16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字(2020)第257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5240795.64元及逾期利息,承担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50481.59元、仲裁费141739元、执行费9334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8执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武 轩
书 记 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