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8财保33号
申请人西安同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恒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鄠邑区楼(预售许可证:市房预售字第鄠【2019】07号)房产33套予以查封。申请人西安同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恒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鄠邑区XX号楼(预售许可证:市房预售字第鄠【2019】07号)房产33套,房号分别为:3-1-10302,3-1-10303,3-1-10304,3-1-10305,3-1-10306,3-1-10307,3-1-10308,3-1-10402,3-1-10503,3-1-10801,3-1-10804,3-1-10901,3-1-11103,3-1-11401,3-1-11701,3-1-11803,3-1-11901,3-1-12204,3-1-10404,3-1-10701,3-1-11101,3-1-11304,3-1-12301;3-2-20501,3-2-20602,3-2-20701,3-2-20702,3-2-20703,3-2-20904,3-2-22303,3-2-22604,3-2-20604,3-2-22504。期限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同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张  瑛     审  判  员    马浩植 审  判  员    石胜林
书 记 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