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527民初2513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白水县林皋湖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白水县林皋湖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3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水县林皋湖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13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