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决定书
(2021)陕04执保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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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同安实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依据本院2021年4月27日做出(2021)陕04民初46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陕西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营业部61050163530800000795银行账户以36060000元为限额予以冻结,实际冻结28.95元。2021年5月14日对陕西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城区支行XXXXXXXXXXXXXX3809银行账户以36060000元为限额予以冻结,实际冻结3220.46元。2021年5月8日对陕西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营业部61050163530800001031银行账户以36060000元为限额予以冻结,实际冻结1436563.87元。2021年5月8日对陕西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陕西咸阳渭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2704022001210000004415银行账户以36060000元为限额予以冻结,实际冻结2529343.59元。2021年5月11日对被申请人陕西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XX路与珠泉路交汇处“百达·悦府”项目部分房产予以查封,具体房号如下: 1栋一单元10401、10404、11901、12004,2栋1单元10503、10504、10602、10603、11206,商业裙楼1-1、1-2、1-3、1-4、1-5、1-6、1-7、1-8、1-9、1-10、1-11、1-12。本案保全申请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执保19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8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