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5703号
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生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神府经济开发区榆神工业区清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榆神工业园区长天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宝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