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2621号之一
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生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润旺,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士力,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邹胜萍,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2元,减半收取6111元,由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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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永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