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榆林市风光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661号
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13。
法定代表人:高生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语学,秦士力(实习),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风光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54754297C。
法定代表人:管林根,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风光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以被告庭审后向原告履行完毕了相关诉争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榆林市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银红
 
 
20210802766110XXXXXXXXXXXXXX8413359161080005475429720211028168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