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申58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白维选,男, 193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办。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黎世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锋,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白维选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祥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维选申请再审称,2017年5月16日下午4时,顺祥公司派人剪断白维选家的入户电线,晚8时又组织多名安全员,上到白维选家门口的平房上,用压石棉瓦的砖头将里面6间2楼14个铝合金窗户砸坏变形,3间石棉瓦雨棚被砸坏。当晚9时报警,新筑派出所出警,电线是人为剪断。次日早上,白维选上房查看在平房捡到顺祥公司安全员砸完窗户逃跑时掉在房上的工作证(编号NO:0001,华南城拆迁部安全员周明并盖有新寺村拆迁指挥部公章),到派出所报案证实是顺祥公司安全员干的。2017年6月23日,新筑派出所询问赵少锋时,赵少锋看到白维选捡到的工作证说是其安全员的工作证。2018年4月,白维选路过原拆迁办住房时在路边又捡到一个安全员的工作证(编号NO:0019,华南城拆迁部安全员周志洋并盖有新寺村拆迁指挥部公章),和先前在房上捡到的工作证(编号NO:0001)为一人填写、先填名后盖章,现提交工作证两个(编号NO:0001和编号NO:0019)及新筑派出所2017年4月30日、5月2日、5月5日(被询问人王群、汪效斌、汪效刚)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安全员人数在20人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顺祥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对白维选提交的工作证不认可且工作证的人员姓名不是公司员工,对询问笔录的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其中汪效斌在公司任职但汪效刚不在公司任职、王群不是公司员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17年5月16日晚,白维选家房屋铝合金窗户被砸坏及三间雨棚的石棉瓦损坏,白维选主张要求顺祥公司对2017年5月16日组织多名安全员砸坏其家的二层楼房十一个铝合金窗户和三间石棉雨棚修复,但本案原审期间白维选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其申请再审逾期所提交的有关工作证和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亦不能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故白维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维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晓渭
审判员 陈媛媛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