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6执421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