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205号
原告:**,男,1978年8月5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1月12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6年7月3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男,1945年10月17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1号逸翠园I都会4号楼2单元0704室。
法定代表人:黎世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成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3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寇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