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608号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87。
法定代表人:江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宇,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531。
法定代表人:黎世根,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薛艳梅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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