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5356号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江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宇,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黎世根,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示,其与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纠纷已解决,现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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