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与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5356号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江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宇,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黎世根,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明确向本院表示,其与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纠纷已解决,现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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