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9308-2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孙雪梅,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第三人: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西安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13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