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三原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民终14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三原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上诉人陕西建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三原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原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三原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由三原色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原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广告牌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该合同是未生效合同。三原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该合同成立却未生效,未生效的合同建腾公司不需要承担相应义务,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建腾公司没有出借空白合同,也没有给***任何授权证明文件或介绍信,是***拿着三原色公司打印好的书面合同文本来找建腾公司,表明向建腾公司介绍该单业务。本案中,三原色公司知道***的真实身份,知道其没有代理权,也知道***不是建腾公司员工,没有接受建腾公司的委托,因而对三原色公司而言,***不构成表见代理。2、建腾公司不应承担4万元的欠款及逾期利息,该欠条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出具,且不是修复广告牌的实际支出费用,与建腾公司也没有关系。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认定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援引自1987年7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两个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该通知已经于2000年7月25日失效。4、对于广告牌倒塌的结果,三原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合同签订时间和倒塌时间推算,倒塌之时应该由三原色公司负责该广告牌的维护和保养,因而广告牌倒塌是因为三原色公司未能按时检修保养所导致。 三原色公司辩称,建腾公司在该合同上**交于***,视为对***签订合同的授权,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建腾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建腾公司的上诉请求。 ***未答辩。 三原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建腾公司和***连带清偿其欠款4万元;2、建腾公司和***连带支付其欠款逾期利息8800元(自2018年4月10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以月利率2%计算,实际计算至建腾公司和***还款之日);3、建腾公司和***连带支付其必要性财产损失3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建腾公司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日,三原色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建腾公司(承揽方、乙方)签订了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将***广告牌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乙方负责制作、安装等事项;合同价款为13万元(此价格不含税金);保修期限与责任: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因安装质量及材料质量问题影响使用,乙方无条件负责维修或更换,所产生费用及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保修起始日从甲方代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保修期内,乙方接到修理通知2日内派人维修;工程质量:乙方保证工程质量,标准为本合同和合同附件约定内容,在按时保养情况下应确保正常使用年限不低于十年,期间如因材料或安装施工原因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责任及经济赔偿,一年内由乙方免费保养,自第二年起由甲方负责每年的维护;工程期限:工期暂定为乙方进入工地之日算起20天,按期完工(不可抗拒如:雨、雪、风等特殊情况可顺延);付款方式:自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付乙方定金2000元,乙方进场后甲方付乙方1万元,**主材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4万元,***柱头拼接完成后甲方付乙方28000元,甲方在对乙方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合格后付给乙方43500元,余款5%计6500元待该工程竣工满一年后支付;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款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违约方向对方偿付10%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落款处甲方处三原色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三原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乙方处建腾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签名确认。合同签订后,***进行了施工。三原色公司向***支付了123500元。2017年7月27日,***制作的广告牌倒塌。2017年12月29日,三原色公司向建腾公司邮箱发送了一份函件,限令建腾公司于2018年1月2日早8时前将倒塌的广告牌恢复原状。2018年2月10日,***向三原色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三原色广告公司为修复广告牌所垫付的材料费、人工费、设备租赁费、机械费、辅料等共计四万元整(¥40000),此款自出具欠条之日起二个月内还清,逾期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至还款日。庭审中,建腾公司和***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建腾公司表示***系其公司之前的客户,因欠其公司款项,故***介绍给其公司涉案工程,并且***拿着其公司合同前往三原色公司处联系的。***表示其曾与建腾公司存在买卖关系,其并非建腾公司员工。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借用建腾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三原色公司签订了安装合同,建腾公司和***应对三原色公司的广告牌倒塌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建腾公司虽辩称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其无关,但该合同的承揽方为建腾公司,且加盖有建腾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故该院对建腾公司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向三原色公司出具《欠条》承诺欠款4万元自出具《欠条》之日起二个月内还清,故该院对三原色公司关于建腾公司和***连带支付其欠款4万元及欠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三原色公司未提交必要性财产损失3万元的充分证据及其广告经营合法手续,故该院对三原色公司关于建腾公司和***连带支付其必要性财产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向三原色公司出具《欠条》承诺欠款4万元自出具《欠条》之日起二个月内还清,故该院对***关于三原色公司所述费用不实,其估计仅有2万元的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建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三原色公司欠款4万元;二、建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三原色公司欠款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三、驳回三原色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三原色公司已预交),由三原色公司负担674元,建腾公司、***负担1096元,建腾公司、***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三原色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来本院接受了询问。询问中,*****:当时自己是拿着三原色公司起草好的合同,到建腾公司盖的章。广告牌倒塌后实际修复花费情况自己不知道,估计最多2万元,其之所以打了4万的条子,是应三原色公司要求。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建腾公司是否为涉案广告牌制作安装的主体,是否应承担修复费用4万元及利息。建腾公司认可是***拿着三原色公司打印好的书面合同文本找建腾公司**,对**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建腾公司应明知,其**行为的效力应及于建腾公司,故涉案安装合同的签订主体应是三原色公司和建腾公司,建腾公司应按照安装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关于建腾公司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涉案合同第五条结算方式与期限约定,自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付乙方定金2000元,该项明确了合同的生效条件为双方**,至于是否支付定金,不是合同生效要件,建腾公司主张合同成立未生效,系对合同条款理解错误。与此类似,原判并未认定建腾公司向***出借空白合同,建腾公司对原判决理解错误,建腾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而合同的签订过程表明,三原色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权代表建腾公司签订及履行案涉合同,***基于该合同项下的行为效力应及于建腾公司,建腾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建腾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4万元的欠款及逾期利息,根据当事人**和三原色公司提交的欠条足以证明该欠款发生的事实依据,而建腾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伪,故对于建腾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建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因原审法院并未引用失效法律,仅是在本院认为的论述部分予以说明在空白合同上的**行为都有可能被推定为无限授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建腾公司在三原色公司已经打印好的合同上**,当然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因此对于建腾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建腾公司主张三原色公司应对广告牌倒塌承担责任,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依法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建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元,由上诉人陕西建腾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 居 文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 官助 理  杨 晓 睿 书 记 员  王 超 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