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嵘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西安鑫嵘置业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陕71行赔初14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静,女,汉族,系原告女儿。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林,区长。
委托代理人倪至寒,该区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荣,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博,该办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燕,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彬,该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年,陕西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李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因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申请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君
审判员  刘爽
审判员  左昆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