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德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德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高实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4516号
 
原告:陕西高实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西排2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2MA6U4MPR78。
法定代表人:许雪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陕西忠言庭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4566008386Y。
法定代表人:丁德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高实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高实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高实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孙丽萍
书   记  员       杨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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