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6889号
原告:西安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朱X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民,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梁X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西安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西安XX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89514.25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8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陕西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仅是工商注册地在西安市灞桥区但实际经营地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XX大道与XX路XX城,在西安市灞桥区无任何办公场所。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依原告提交证据《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合同落款处被告单位地址记载为西安市灞桥区XX路XX座XX幢XX**XX层XX室。依据约定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合同中管辖条款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为有效。故本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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