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4690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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