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4690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 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