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9185)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2)陕0111民初1697号 原告:李X新,男,汉族,1960年10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梁X卫。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城·御**A区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张X。 被告:张X,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李X新与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城·御**A区项目经理部、张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新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娜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