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9185)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2)陕0111民初1697号
原告:李X新,男,汉族,1960年10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梁X卫。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城·御**A区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张X。
被告:张X,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李X新与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城·御**A区项目经理部、张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新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娜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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