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607号
申请人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896851.71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428号民事裁定,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延长上述财产的冻结期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内存款1896851.71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