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428号
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896851.71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896851.71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6月3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896851.71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书记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