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天汇置业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西安天汇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辖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汇置业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工业园沣京一路11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锦绣国际大厦2幢10603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天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草堂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西安婧希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西港国际大厦1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西安天汇置业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5民初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西安天汇置业有限公司户县分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西安天汇置业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因项目工程未实际发生,不存在户县是工程所在地,不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故原审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框架协议后,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依约向上诉人支付了履约保证金,故双方签订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框架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且本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西安天汇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均在原审行政区划内,被上诉人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选择原审法院作为案件诉讼法院,符合法律规定。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周小弟
审判员张鸿

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