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00号
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草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class国际公馆B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洁,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class国际公馆B座603室,属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本案的租赁物使用地为“东尚蜂鸟项目”工地,该工地位于西安市锦业二路与丈八六路十字西南角,属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对管辖权约定的条款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西安凯程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云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