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侯某某,陕西旗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825民初337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原告受被告候**雇佣在某某市某某县干活,工资由被告候**发放。2019年,原告在被告候**承包的某某市某某县XX城的架电工程工地上干活,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2019年3月3日,原告在工地上栽电杆时,由被告候**雇佣的***开沟机将原告的胳膊碰伤,随后,原告就被送往定边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候**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事后被告候**只给原告l3000元误工费作为补偿,原告多次与被告候**沟通未果。被告候**称让原告鉴定,鉴定后一并给原告处理,原告委托鉴定后,经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出具证***所【2019】鉴(临床)字第3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题,营养期90日。原告收到鉴定后,多次与被告候**沟通,被告候**仍拒绝支付相关赔偿费用。综上,原告受雇于被告候**,且在雇佣期间被候**雇佣的***碰伤,被告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候**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72196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39.2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24785.25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证据2、病历、费用清单各1份,证明原告受伤病历住院的事实。
证据3 、微信截图3份 证明原告受被告雇佣受伤,被告用微信共计3次向原告转账20000元医疗费的事实。
证据4、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票据1份,证明原告被鉴定为1O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及支出鉴定费1600元的事实。
证据5、微信截图7份,证明原告受被告雇佣,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被告原欠原告部分工资10000元的事实。
证据6、定边县定边街道办事处北园子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系原告被扶养人的事实。
被告候**辩称,原告的诉讼被告认可,原告受伤是在被告雇佣原告干活期间受伤的,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再就是原告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都是被告付的,原告受伤后,我用现金给原告支付误工费13000元,被告还用铜电缆折抵原告的误工费14800元。
被告候**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提供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原告受被告候**雇佣在某某市某某县干活,工资由被告候**发放。2019年,原告在被告候**承包的某某市某某县XX城的架电工程工地上干活,2019年3月3日,原告在工地上栽电杆时,由被告候**雇佣的***驾驶的开沟机将原告的胳膊碰伤,随后,原告就被送往定边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15天,被告候**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后被告候**给原告l3000元误工费。原告的伤情经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出具证***所【2019】鉴(临床)字第3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经认定, 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800元【20元×90天=1800元、误工费14000元(原告诉请)、护理费3750元【100元×15天+50元×45天】、残疾赔偿金72196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99096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架电工程工地上栽电杆时,由被告候**雇佣的***驾驶的开沟机将原告的胳膊碰伤并住院治疗,被告应依法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请求由被告候**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理、合法的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候**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800元【20元×90天=1800元、误工费14000元(原告诉请)、护理费3750元【100元×15天+50元×45天】、残疾赔偿金72196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9909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原告负担170元,被告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0二0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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