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执1423-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汪武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翟社凯,该分公司总经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立
审判员 杨宝健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继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