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4执108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817.8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6964.81元,扣除执行费1147元后,6月12日将案款75817.8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永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