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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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6执异2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堡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汪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莎,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名称: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段XX段南侧。
负责人翟社凯。
第三人侯永强,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生,住西安市阎良区XX街道办XX村XX组X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第三人侯永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116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申请人三方达成还款协议,被申请人承诺向申请人分期支付欠款。但被申请人侯永强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申请人已经向贵院申请了对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恢复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侯永强作为付款人,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侯永强为被执行人,望批准。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6)陕0116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第三人侯永强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第三人侯永强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同时向本院提交书证《三方还款协议》一份,以支持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三方还款协议》系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侯永强三方在庭外达成,也未向本院提交作为和解的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安德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胡千平
二0
一九
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张婷